为进一步推动安全出产工作责任落实,,创新安全出产监督查抄方式,,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安全出产领域鼎新发展的定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出产放哨工作制度〉的通知》(安委〔2016〕2号)和《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当局关于推动安全出产领域鼎新发展的执行定见》(琼发〔2017〕1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现实,,成立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领导思想。牢固设置安全发展观点,,对峙以报答本、、性命至上,,对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依法依规、、疑神疑鬼、、正视实效,,督促各市县当局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有效解决制约安全出产工作的凸起问题,,推动全省安全出产工作。
(二)放哨对象及功夫铺排。放哨对象以市县当局为主,,准则上每三年实现市县全覆盖。凭据工作必要,,放哨工作可延长至乡镇级当局、、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
(三)放哨主张和工作。通过放哨,,相识把握各市县安全出产真实情况,,着力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定见和建议。对各市县当局、、有关单元和小我安全出产工作作出评价。
(四)放哨了局使用。放哨工作实现后,,将放哨了局向省安委会汇报,,作为各市县年度安全出产责任指标查核的重要凭据,,并报送省委组织部。放哨工作准则上不直接查处具体问题和变乱隐患,,对放哨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犯法违法行为,,实时督促市县当局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整改处置。
二、、放哨组的组建
省安委办凭据放哨工作打算和必要,,提出组成人员,,报请省安委会核准后组建放哨组,各放哨组在省安委会的辅导下发展工作。
(一)放哨组的组成。
放哨组由5-7人组成,,尝试组长掌管束,,组长由省安委会成员单元现职或近期退休、、熟悉安全监管工作的厅局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从事安全监管的现职县处级干部或安全出产资深专家担任。成员由省安委会成员单元工作人员、、有关安全出产专家组成。
各放哨组人员依照划定和放哨工作进行随机抽调建设,,在放哨期间相对固定。对不适合从事放哨工作的人员,,实时予以调整。
(二)放哨组工作人员的前提。
1.梦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维持高度一致;
2.对峙准则,,风格过硬,,公允正派,,敢于担任,,清正清廉;
3.熟悉安全出产工作和有关政策律例,,拥有较强的发现问题、、综合分析和沟通协调能力;
4.身段健康,,能胜任工作。
三、、放哨工作的重要内容、、方式和法式
(一)放哨工作的重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当局关于安全出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及中央辅导和省辅导关于加强安全出产工作的系列批示批示心灵情况;
2.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安全出产领域鼎新发展的定见》《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当局关于推动安全出产领域鼎新发展的执行定见》等情况;
3.依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省安委会印发的年度工作重点,,落实属地治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出产工作指标查核,,美满权势和责任清单等情况;
4.积极发展安全出产大查抄,,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对重要场所发展风险评估,,实时排查和整改隐患等情况;
5.加强应急治理,,美满应急接济系统,,有效发展变乱应急指挥和接济,,依法依规调查处置各类安全出产变乱,,落实责任查究和整改措施,,纳入安全出产领域信誉系统建设等情况;
6.依法依规发展安全出产行政法律监督查抄,,“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强化危险源管控,,安全尺度化建设等情况;
7.安全出产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制订和执行情况,,落实安全投入,,加强安全基础建设,,执行“科技强安”,,强化宣布道育等情况;
8.美满安全出产监管体制,,强化安全法律力量,,加强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落实监管法律保险措施等情况;
9.有关安全出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置,,发展安全出产统计,,实时如实报送变乱信息等情况;
10.省安委会部署的其他事项落实情况。
(二)放哨工作方式。
1.听取被放哨市县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2.列席被放哨市县有关安全出产工作会议或有安全出产议题的其他会议;
3.受理反映被放哨市县问题的来信、、来电等;
4.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纪录等资料;
5.召开座谈会,,询问有关情况。对被放哨市县安委会辅导及各成员单元重要掌管人进行个别发言;
6.暗查暗访或随机抽查;
7.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其他方式。
(三)放哨工作法式。
1.在放哨工作起头前,,提前奉告被放哨市县,,每一次放哨工作功夫不少于15个工作日;
2.放哨组进驻被放哨市县后,,该当向被放哨市县传递放哨工作工作;
3.各放哨组该当在放哨工作实现后15日内形成放哨工作汇报,,并征求被放哨市县定见后,,实时向省安委会报送;
4.放哨工作汇报经省安委会鉴定后,,放哨组实时向被放哨市县党政重要掌管人反馈放哨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定见;
5.放哨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游记为问题线索,,放哨组进行分类措置后,,凭据干部治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置;
6.被放哨市县收到放哨组反馈定见后,,该当当真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对有关单元及人员的处置定见,,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和查处情况报送省安委会;
7.每年省委常委会和省当局常务会议听取安全出产工作汇报时,,放哨工作作为汇报的重要内容之一;
8.放哨了局、、整改情况和对有关单元及人员的查处情况报省委、、省当局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并以适当大局向社会布告。
四、、组织辅导
(一)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省安委办掌管放哨工作的领导、、协调、、培训等。各派出人员单元该当为派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支持,,派出人员在参与放哨工作期间,,与原单元工作脱钩。放哨工作经费由省财政部门铺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险。
(二)成立美满放哨工作机制。一是发展重点约谈工作。在放哨期间发现影响安全出产的凸起问题和重大隐患,,实时约谈本地当局、、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元掌管人,,责成有关部门处置。二是尝试闭环治理。各放哨组对所有放哨工作过程都要做好纪录,,对重要证据、、书面资料以及现场查抄过程要进行音像视频摄录,,存档备用。所有问题的处置都要尝试闭环治理。
(三)被放哨对象要积极共同放哨工作。被放哨市县要自觉接受放哨,,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有意向放哨组提供虚伪情况;不得回绝或者不依照要求向放哨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支使、、强令有关单元或者人员滋扰、、反对放哨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不得对反映问题人员进前进攻、、报仇、、陷害。违反以上要求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端庄处置。
(四)敢于担任、、严格履职。放哨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度有关司法、、律例、、规章和党风廉政划定,,严守工作纪律,,公正清廉发展工作。放哨工作人员要对峙准则,,干净干事、、敢于担任、、敢于碰硬,,在职何情况下都要做到政治态度不变、、政治方向不偏,,始终维持对党的忠诚;要如实汇报放哨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曲解、、凭空事实,,不得利用放哨工作方便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做到不辱使命,,履职尽责,,确保放哨工作获得功效。
2016年7月15日印发的《海南省安全出产放哨工作制度(试行)》(琼府〔2016〕71号)同时废止。